《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一、公司解散的效果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后散體制,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后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1、進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系,分配剩余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于與清算有關事務。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
我國未作規定。
二、破產清算期間債務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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