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實施"關注名單"(黑名單)管理:
1、外匯局對出借本人額度協助他人規避額度的個人,通過銀行以《個人外匯業務風險提示函》予以風險提示。若上述個人再次出現出借本人額度協助他人規避額度的行為,外匯局將會把他列入"關注名單"。
2、外匯局對以向他人借用額度等方式規避額度的個人,列入“關注名單”管理,并通過銀行以《個人外匯業務“關注名單”告知書》予以告知:
3、"關注名單"期限為列入"關注名單"的當年及之后連續2年。關注名單上的個人可能被列為"黑名單",一旦上黑名單,2年之內都沒法換匯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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