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申請仲裁要多長時間有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期限是60日以內,但是實際上由于勞動仲裁案件的爆發,仲裁委員會人手不足,很多案件的審理都超過了這個期限。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期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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