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符合條件的可以追究股東責任。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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