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處理的勞動爭議,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須認真如期執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內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勞動仲裁,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到有管轄權限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3.管轄范圍: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可受理勞動爭議,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一、勞動合同外地地可以仲裁么
勞動合同仲裁外地是不可以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登記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什么是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履行地實際上是指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該地區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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