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并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所以不存在個人破產的問題。只要債務人拖欠他人欠款,那么就需要償還。除非債務人死亡且沒有留下遺產的,否則不論什么時候,債務人都是需要還錢的。如果債務人死亡的,也需要用其留下的遺產來還債。如果其遺產被繼承人繼承了的,則需要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來還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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