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注意事項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內容:
1、明確申請人、被申請人主體身份
勞動爭議仲裁必須明確雙方身份信息,即必須有適格的申請人、被申請人。一般情形下,勞動者只需拿出自己身份證復印件即能證明自己的申請人身份。對于被申請人的主體身份信息,若被申請人是合法注冊的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就需要通過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打印單位工商注冊信息。
2、確定案件管轄地點及管轄級別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的最基本定位。勞動者工作地點在中心城區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于被申請人是企業的,一般情況下由各區管轄;注冊資本超過5000萬的市屬企業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必須在仲裁時效之內主張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若超過這一年期仲裁時效,即使勞動者的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因此,勞動者應注意仲裁時效問題,并積極在仲裁時效期內提起仲裁申請。
4、必須有相關證據材料
勞動者提請勞動仲裁申請,必須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其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社保繳費明細、工資表或銀行卡工資流水單、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表、證人證言等。
5、仲裁請求必須合法、具體、全面
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請求必須合法、具體、全面:精神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不屬于仲裁請求范圍,仲裁請求必須合法;具有給付內容的仲裁請求必須明確給付數額、勞動者在個人窗口繳納社會保險只能要求賠償、不能要求補辦,仲裁請求必須具體;解除勞動關系,一般可主張用人單位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辦理離職手續,仲裁請求必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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