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I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是規定即按個人犯本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征有哪些內容?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二、偽造貨幣罪的處罰是怎么樣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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