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
二、清算組作為公司特殊時期一個責任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外,仍然可以承擔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責任是脫離公司的獨立責任。但同樣,如果清算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后,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民事賠償具有優先順位。
三、刑法在妨害清算罪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對清算人和清算義務人等直接責任人員在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也規定了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破產申請,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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