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后,傷殘鑒定時間是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就可申請,無規定時間,當事人要注意民事訴訟時效。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一、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條件是什么
1、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必須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的1年內即使工傷職工的傷情有變化也不能申請復查鑒定。必須在一年后,那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年、十年都可以嗎?答案是肯定。由于工傷職工傷情的變化情況很難用一個時間段來界定,醫學技術也在進步、職工存在個體差異等情況,如用一個具體時間段來限制復查鑒定是不客觀的,也是不科學的。只要權利人認為工傷職工的傷情有變化了,就可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的任何一個時間申請復查鑒定。
2、復查鑒定起因是權利人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
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任何一方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都可以啟動復查鑒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限制。如果所在單位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申請復查鑒定,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傷情沒變化拒絕復查鑒定。這樣是違法的,有的人認為這就構成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停止支付工傷待遇的情形之一,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當然,也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該條規定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不包括復查鑒定。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3、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任何一方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權利限制,是各自相對獨立的申請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二、傷殘鑒定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三、車禍工傷傷殘鑒定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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