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能請求精神賠償。根據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等過錯情形而導致雙方離婚,無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且該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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