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第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第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第四、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第五、考勤記錄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上述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5項證據中,雖然都具備單獨成立的條件,但是有些情況下,孤證的效力要打些折扣;
所以,勞動者應當盡可能多地提供相關證據,使其成為證據鏈相互印證,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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