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個人平均賭資數額與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處罰標準不一致的,依據較重的處罰標準處罰。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賭博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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