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
(4)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
(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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