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行為,員工可以選擇采取一定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大概有以下措施:1、員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領導為其繳納社保;2、員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通過相關部門監督單位繳納社保;3、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金;4、情況嚴重的員工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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