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可以催告用人單位及時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逾期不簽的,則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向其支付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月薪資。單位不肯給,勞動者可以通過有關的部門反映情況,最后沒有得到解決,可以進行仲裁、訴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章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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