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利用職位上的便利,用偽造的貨幣兌換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貨幣量在200張(張)以上,應立案追訴。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中國對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判刑標準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本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貨幣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張(枚)的,判處偽造貨幣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30000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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