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的刑法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罪與非罪的界限是:1、行為人買進了偽造的貨幣,或用偽造的貨幣換取的貨幣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那不構成犯罪;2、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在不知情下買的偽造貨幣,或用偽造貨幣換了貨幣,那也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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