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公司法的修改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8:48:47
民法典對公司法的修改
法律分析。新修訂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修訂前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修訂后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董事、其他利害關系人。法律依據。
導讀法律分析。新修訂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修訂前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修訂后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董事、其他利害關系人。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新修訂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修訂前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修訂后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董事、其他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民法典對公司法的修改
法律分析。新修訂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修訂前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修訂后可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董事、其他利害關系人。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