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2.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4.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5.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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