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協議公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2、當事人的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
3、財產憑證,如房產證、存單等;
4、當事人的子女情況,如子女出生證明、教育狀況等;
5、協商一致后達成的離婚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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