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撤股的做法,具體需要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來確定。一般來說,股東撤股就是“股權轉讓”,具體的撤股流程如下:1、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2、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3、如果其他股東同意出讓方轉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4、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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