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立案標準是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換取貨幣的行為還同時侵犯了金融機構的正?;顒?,具有一定的瀆職性。由于本罪主體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對國家貨幣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實施同樣的行為的危害要大,所以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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