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房貸收入、繳稅證明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部門投訴的記錄
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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