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
4.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予以購買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利換取貨幣。
一、走私假幣罪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走私假幣罪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度和對外的貿易管理;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貨幣的管理法規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偽造的貨幣進出國(邊)境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要件,主觀上為故意。
二、違法票據付款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于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僅以直接的貨幣交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局限性很大并出現了許多困難。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至于行為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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