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最高量刑是6個月拘役。
但是,醉酒駕車又釀成了其他的危害后果,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利益,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一、酒駕的危害
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刂朴烷T、剎車及方向盤。
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視覺障礙:飲酒后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同時飲酒后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心理變化: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疲勞: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二、酒駕的處罰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其他隱形處罰
由于我國在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考、參軍入伍等方面,都要進行政審工作,2012年5月1日,醉酒駕駛行為列入刑法處罰范圍,屆時被政審人及其近親屬一旦因為酒駕被判處拘役(即已經觸犯刑法),將對被政審人產生一定程度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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