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法定繼承是否必須公證
法定方式繼承房屋的,沒有規定一定要公證,是否申請公證,由繼承人自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二、法定繼承人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
1、配偶。合法的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3、子女?;樯优?、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4、進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不關有沒有再婚,只要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6、代位繼承人。代替自己的父母參加繼承,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7、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的,應給胎兒保留應繼承的份額,如果出生的時候是個死體,該保留份額則由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
1、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但是孫子孫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孫女不能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只能以代為繼承人的身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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