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協議書的寫法如下: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首先要有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地址、身份證號碼、結婚時間、生育時間、離婚原因;
2、雙方必須同意離婚,不離婚分割財產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離婚后,未成年人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如何支付,支付多少。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時間和方式;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援助的具體時間包括如何解決無房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
6、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配偶與別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協議的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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