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清算義務為法定義務且不可轉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及時清算。
清算義務包括通知債權人并接受債權申報、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結清職工稅務業務往來等各方面資金、分配剩余財產股東、制作清算報告并最終申請注銷登記等多個環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清算義務人,開展清算后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繼續開展公司經營,導致債權人有未清償債務的,該等股東需就未清償債務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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