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的遺產是指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一般包括三大類別:動產、不動產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
繼承權公證由繼承人住所地、遺產所在地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機構受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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