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不安排工作,當事人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仲裁。勞動仲裁的流程有以下五步:
1、申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3、開庭,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最后意見等環節;
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5、裁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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