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情況如下: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股東應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清算是有期限限制的,由此控制了股東怠于清算的發生。當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如果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一、公司吊銷之后必須進行清算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清算,以實現債權人的利益。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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