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或多項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得扣留應當由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有上述違法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及時補充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保存幾年
兩年以上。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除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哪些事項?
社會生活千變萬化,勞動合同種類和當事人的情況也非常復雜,法律只能對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概括,無法窮盡勞動合同的所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需要在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之外對有關條款作新的補充性約定。對于某些事項,法律不作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愿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缺乏這種條款不影響其履行。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是非常重要的,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但是這些條款不是在每個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具備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為必備條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別地予以提示?!秳趧雍贤ā返谑邨l、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边@里所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于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賠償金的數額為每滿一年(包括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勞動者有權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對于拒不依法繳納或延遲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上述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該內容由 張心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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