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資料登記的婚姻原則上是違法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無效。且婚姻有效的實質條件為: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雙方完全自愿締結婚姻、雙方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一、什么是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別為:實質要件指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必須一夫一妻制。形式要件指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方可有效。
二、事實婚姻構成要件有哪些
事實婚姻構成要件有:
1、實質要件。男女雙方未經依法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產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
3、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自愿同居、非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婚姻的條件有什么
婚姻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無配偶;
4、雙方無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婚姻不成立的情形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