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簽合同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如下: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員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記錄;
5、用人單位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如攜帶勞動者名稱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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