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的法定條件包括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法定事由出現時;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股會決議解散;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非以上緣由,不得解散。如果經過協商,公司另一股東不愿意收購,則可以選擇轉讓股東權利給第三人。
一、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
二、剛成立公司解散的條件
剛成立公司解散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三、公司法明確規定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包括:
1、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等事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4、公司法解散的其他原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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