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對多余出來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的。如果是債務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慮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上法律規定的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此種“必需”就應當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為了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對該房屋進行相應的執行。
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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