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仲裁一般一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65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奔由蠈徖砹傅奈逄鞎r限,仲裁庭對勞動爭議的案件必須在50天(最長65天)內裁決。仲裁時效一般為1年。根據我國勞動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1年,起算時間是從員工或用人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如果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資雙方因拖欠工資而產生勞動糾紛的,員工申請仲裁則不受1年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當勞動關系終止時,勞動者應該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仲裁申請,超過時間則不受保護。因此仲裁需要在1年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期限為1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相關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相關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相關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有那些?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4、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綜上所述普通仲裁一般一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65天,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不要觸犯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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