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遇到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用人單位可以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向仲裁機構答辯,并且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沒有侵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勞動仲裁答辯狀如何寫?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一般由首部、前言、主體和結尾及附項幾部分組成。
1.首部。應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聯系方式等。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應寫明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和與被代理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名稱。
2.前言部分。寫明“根據某勞動仲裁委員會號應訴通知和提供的申訴書副本予以答辯”的說明性文字。
3.主體。答辯書的主體,主要是針對申訴人提出的問題,逐個予以回答。在陳述事實、說明問題時,一是要針對性強,切忌離開申訴人提出的問題長篇大論,應該就申訴人提出的問題議論,與案情只有一般關系的問題略寫,無關的問題不寫;二是可以從有利于保護自己的權利出發,提出必要的反問;三是應恰當地運用邏輯推理,增強答辯的說服力;四是根據答辯的內容,附上有關證據,為勞動仲裁機關調查核實提供方便。
4.結尾及附項。尾部分行寫明“此致”“市(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字樣。落款要簽署答辯人姓名及時間。附項可列明有關證據。
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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