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所以不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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