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是人社局。
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個三方組織。勞動仲裁委的主任是主管人社系統的副縣長,副主任是人社局局長、工會主席、工商聯主席,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常設人社局仲裁管理股,由該股股長兼任仲裁委辦公室主任。從組織上說,仲裁委是政府成立的一個由政府領導,人社、工會、工商聯參加的組織;從業務上說,仲裁委的日常業務由人社局安排處理。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處理用人單位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工人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處理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處理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故意;指導街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4、做好本轄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關系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鑒證。
5、負責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鑒證。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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