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都是刑事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 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 為賭博提供條件 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尚 不夠刑事處罰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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