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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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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最晚應該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1、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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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最晚應該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1、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最晚應該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由于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且應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但是若是由于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應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后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的工資,并視為已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需要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例外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適用“雙倍工資責任”應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責任應歸咎于用人單位。若用人單位能夠有足夠的證據(用人單位的會議紀要、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與其他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公司有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勞動者也受領了該意思、公司并不存在不簽合同的主觀故意、未有怠于簽約的行為表示、沒有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不存在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等情形。

綜上所述,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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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最晚應該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1、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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