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清算解散公司的情形有:
1、公司連續兩年以上不能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2、股東投票不能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不能通過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4、其他嚴重的經營管理困難,公司繼續存在會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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