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聚眾賭博,案件金額達到500萬,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賭博包括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達5000元以上;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達5萬元以上;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達20人以上;組織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并收取回扣、介紹費。
法律分析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而且涉案金額達到500萬,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將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拓展延伸
主犯涉賭500萬元,法庭判決揭曉:刑期有何決定?
在該案件中,主犯因涉賭500萬元而面臨法庭判決。根據法庭的裁決,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為15年。法庭在判決中考慮了賭博涉及的金額較大,并且主犯在賭場中起到了重要的組織、策劃和實施作用。此外,主犯在案發后沒有積極配合調查,也沒有表現出悔過之意。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法庭最終做出了15年的刑期決定,以起到威懾作用,并維護社會公正。該判決可以作為對賭博犯罪的嚴厲打擊和警示,以保護社會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結語
根據法庭判決,主犯因涉賭500萬元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此案中賭博金額巨大,主犯在組織、策劃和實施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紤]到主犯未積極配合調查,也未表現出悔過之意,法庭做出了嚴厲的判決,旨在威懾和維護社會公正。該判決對賭博犯罪起到了嚴厲打擊和警示作用,維護了社會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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