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法總則已經廢除,現在實行的是《民法典》, 清算期間法人還沒有被注銷,因此清算期間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過是清算組負責。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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