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組。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3、登記債權。4、制定清算方案。5、確定并實施清算方案。6、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7、注銷登記并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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