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1500萬流水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賭場一旦開始正式營業,有人實際使用,本罪的既遂與開設的人是否實際獲利無關。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以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并罰。因此只要開設賭場,就應當立案,可以構成開設賭場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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