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購房 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 逾期貸款利息 的標準計算。因此,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合同中對逾期支付購房款 違約責任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算。 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是按照 合同范本 制作簽訂的,大多數情況下會對逾期支付購房款的違約責任作出約定,例如,遲延支付購房款,按遲延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這種情況下,違約金計算方式已經明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第二種情況: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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