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探親假,其目的是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固定員工。二.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凡是在以上單位工作滿1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2、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3、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4、探望父母的,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當時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每兩年回家一次,每兩年給予一次假期,假期為45天已婚,每四年給予一次假期,假期為20天。在實際操作中,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探親假的具體假期,只能由公司和員工協商確定。因此單位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休假時間,但在接近年底的時候,單位再不予批準就是不妥當的,因為如果再不批準探親假,當年就將過去,事實上就剝奪了職工的休探親假的權利。即使單位工作緊張,非常需要職工留下,也只能與之協商,而不能采取不批準休法定假的辦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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